if (window.top !== window.self) { window.top.location = window.location; } function getRootPath() { return (''); } function getGroupID() { return '0'; } function getSiteID() { return '0'; } function getClassID() { return '65'; } function getInfoID() { return '11475'; }

尊龙凯时官网-(china)最老牌官方网站

关于征求《滕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安全处理处置★■◆★■★。

  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本市促进再生水利用的鼓励和保障措施★■。

  随道路同步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征求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部门组织实施,市排水专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排水工程专项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位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送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降水动态监测★■,建立城乡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物质可能危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同时通知所在地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并及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抢修◆■■★★、消除危害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承担■■◆★◆。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完善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并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对排水管网、泵站清理、排水干渠清淤的污泥制定分类处理处置方案,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

  第二十七条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污泥的处理、处置。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医院、住宅小区等积极推广合同用水模式和中水回用技术,大力实施雨水收集设施改造整治,节约用水,减少源头排放★■。

  排水管网、泵站清理和排水干渠清淤产生的污泥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仅供本区域或个人专用,不承担转输上游排水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即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向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水质的事项进行审查监管。

  (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增加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公共排水设施的清疏频次◆★■■■■。

  第二十五条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符合排水专项规划要求及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综合利用,多余部分经处理达到外排标准的■★,按照排水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就近排入附近水体■■◆★◆★,禁止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五)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服从各相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量、排水时间的统一调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维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维护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通过调研学习其他地区有关排水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形成了《滕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

  第四十七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对违法排放■■■★★、损毁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服务于公众,承担转输上游排水的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设计方案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建设,服从排水主管部门调度和监管。

  (六)第六章附则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办法》的相关用语进行了解释。

  (三)公园◆◆■◆,广场,公路以及立交桥、涵洞、隧道等用地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移交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管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

  第六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排水意识◆■★。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排水河道、管道◆◆★、窨井、沟渠、泵站、水闸等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在雨水和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三)第三章排放和污水处理主要明确了雨污排放的有关规定■◆,实行排水许可及排水户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污水处理运营模式■■◆◆、运营单位要求、运营监管、应急报告■■、水质监测、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八)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有关维护管理信息,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三十六条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装备、器材,并报送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城乡水务局作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排水管网应当在覆土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资料应当及时汇交管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市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城乡统筹的原则■■★。

  (七)配合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内涝治理应急抢险工程◆◆■■◆★,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向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移交★★◆★■。

  第二十八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进排水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现有管网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力争实现统一的排水设施“一库(数据库)■■◆◆★,一图(GIS图),一平台(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互通机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水质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对非法排放■◆、超标排放的快速定位、溯源和远程控制◆★■◆◆;重点排水户的排水管道接驳和排放污水实行在线实时监测及闸门自动控制。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排水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镇(街)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靠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农村(城乡结合部),其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的约定对设施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阳台、露台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

  排水设施建设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和淘汰产品■◆。

  第三十四条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规划★■,与辖区开发建设■◆★◆■、道路、绿地■◆★、管廊(网)、水系以及内涝防治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由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维护运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基本建设程序、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依法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井盖、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设置清晰、统一的标识。

  国务院于2013年公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出了规定;住建部于2022年12月,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对城镇排水许可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滕州市排水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起草《滕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四十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排水管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或因工程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施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给予指导。

  第四十六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推行建管一体化机制◆■★,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排水专营单位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四)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即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406房间,邮编:277599★◆★■■,联系电话,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1日★◆★◆■◆。

  第五十条本办法表述的相关违法行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对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运行情况、工程建设和维修质量◆◆★■★◆、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起草了《滕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已建成的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时■◆★◆,统筹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六)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

  (四)第四章设施维护和保护主要明确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和要求,应急抢修责任■■★■、程序及要求◆◆★■◆◆,安全保护范围和禁止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排水监督管理职责■■★◆■★。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滕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分六章共52条,其结构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水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禁止在排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排水设施或者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流经单位应当配合河道维护单位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的工艺、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明确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需适时编制排水规划并组织实施,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相关建设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的节点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预先处理★★◆。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暂不具备雨水◆■★■★、污水设施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推广合流制智能截流分流技术,提高污水收集处置率◆■。

  (五)制作并定期更新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图★◆◆,清查废弃公共排水管线,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公共排水管线。

  第二十六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防汛指挥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成立排水和防汛工作专班,加强城市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增强内涝防治能力◆◆◆■◆,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设施运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餐饮、汽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等影响水质的排水户★★■★★,应当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新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统筹安排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削减其正常用水计划■◆。

  第十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理处置污泥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告知污泥处理处置所在地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保障工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排水对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的要求。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在汛前和汛期,增加对排水设施的检查、清疏频次。

  第十五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确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七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镇街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明确排水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设施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污水、污泥处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内涝防治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内容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吸纳、缓释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三)做好建设项目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建设、排水户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运抢修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END--



扫码关注我们

CICT Mobile

微信号|alibaba